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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联合: 宁波联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证券的专项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时间 : 2023-04-10 20:34:30 来源:证券之星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

        本公司证券的专项管理制度


(资料图片)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管理工作,根据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证券,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证券。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总裁助理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股份变动、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提前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并如实向公司申报所开

立的证券帐户和所持有的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此进

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证券至少 2 天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接收申请、

核查相关情况及回复申请人等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的二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和申请的回复工作。

如发现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

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三章 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

    (一)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

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转让公司股份的数量:可

转让股份数量=上年末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数量×25%。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

  (二)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数量相应变更。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原因

年内新增公司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

股份当年不能转让,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

转让数量;

  (三)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当年虽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

份次年不能再自由转让,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四)相关概念释义:

  持有:以是否登记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为准。不包括间

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本公司股份。

  转让:即主动减持的行为。不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原因导致被动减持的情况。

             第四章 禁止行为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证券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证券且

尚在承诺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证

券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

的管理,不得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证券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

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

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证券发生变动的,

应当将证券变动情况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证券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

券的披露情况。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证

券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宁波证监局报告。

  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相关责任人应就违规行为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

说明并提交宁波证监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法律文件以及本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本公

司证券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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